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(记者王文郁) 9月1日,辽宁零售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沈阳实施新版《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正式实施。该细则对零售药店分类、强化机构与人员、药店设施与设备、监管陈列与储存、分级分类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详细的管理规定,对沈阳零售药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辽宁零售核发、换证和变更均适用。沈阳实施
《实施细则》在准入方面将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的强化房产属性由“自有或租用的具有合法证明”调整为“自有或租用的商用建筑”,设置两年过渡期,药店逐步取消在民宅等非商业规划用途房产中开设零售药店;统一城乡准入标准,监管取消对县以上、分级分类县以下药店的管理划定标准,调整为全市零售药店执行统一准入标准。辽宁零售在服务方面落实简政放权,将药品零售企业涉及药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(含保健食品)等多个需单独办理的许可、备案事项,调整为一次申请、一同核查、一并审批的“一业一证”审批模式,降低药品零售企业准营制度成本。
按照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监管,《实施细则》将零售药店按经营药品种类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三类药店,按照药品经营范围执行不同的营业面积、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监管标准,并在日常监管中按照风险等级实现靶向监管,保障百姓的购药更加放心。同时,《实施细则》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,鼓励连锁经营,规定实行统一企业标识、统一管理制度、统一计算机系统、统一人员培训、统一采购配送、统一票据管理、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的药品连锁企业门店,根据经营药品储存实际需求可适当降低营业面积。允许药品连锁门店在经营地址设立自动售药机,销售乙类非处方药,满足百姓24小时购药需求。通过政策引导,实现全市药品零售连锁率的提升和规范发展,使百姓的购药更加便捷。
为促进沈阳市药品零售产业高质量发展、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能力、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的管理,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《实施细则》的政策解读和效果评估,深入了解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,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、健康发展;进一步推动全市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化、科学化,强化风险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,严格监督检查,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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